鋼護筒長度計量的爭議
某棚戶區改造項目地基與基礎工程,資金來源為政府資金,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,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,2022年1月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,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,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。竣工結算時發生計價爭議。
一、爭議事項本工程經審批的《支護樁專項施工方案》描述鋼護筒長度不小于 1.5m,實際施工時鋼護筒為2m、3m兩種長度。發承包雙方就鋼護筒工程量能否按實際施工長度計算產生爭議。
二、雙方觀點
發包人認為,圖紙設計說明中護筒設置應滿足《建筑樁基技術規范》(JGJ94-2008)相關要求,本工程為黏土按規范要求護筒的埋設深度不宜小于1.0m,專項施工方案描述鋼護筒長度不小于 1.5m,即鋼護筒按1.5m進行施工即可滿足要求,且現場實際施工時鋼護筒長度發生變更未經審批確認,超出部份不予計算。
承包人認為,規范及施工方案中鋼護筒長度僅為下限值,并非固定值,實際施工時要根據現場情況判定,施工中使用2m、3m兩種長度且已驗收,故應按實際使用長度計算護筒工程量。
三、我站觀點
本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,約定工程量按實結算。招標清單鋼護筒的計量單位為m,經審批的《支護樁專項施工方案》對灌注樁鋼護筒的描述為長度不小于1.5m,承包人實際施工時應根據地質勘察資料,合理配置鋼護筒的長度,結算時,鋼護筒長度按發包人、承包人、監理三方現場確認的工程量計算。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鋼護筒長度存在不合理配置情形的,則超出部分不予計算。
(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〔2024〕78號文。如有不同觀點,歡迎留言分享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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